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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可以说,《规则》赋予了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适当惩戒的权利,那适当的“度”又在哪儿?今天小编带您一起继续解读。

不同程度的惩戒有了清晰界定

  征求意见稿对“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都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界定。

  一般惩戒指的是,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当场教育惩戒的方式有: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指的是,教师在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时,可以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应当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有: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于“严重惩戒”,征求意见稿指出,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时,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的教育惩戒有: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和限定,实施教育惩戒就既可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又有助于避免教师滥用权力的行为。在教育惩戒四个层级之外,《规则》明确规定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情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规则》一经发布,在网络上也引起媒体热议。

北青社发表社论:

由此可见,任何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都是不允许的,传统教育观念中“戒尺训诫”方式已被排除在现代教育惩戒之外。还有,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的行为,也被列入禁止情形。这种在日常教育中并不少见的“株连”方式,对大多数遵守纪律的学生并不公平,此次被明令禁止,体现了教育惩戒的公平公允、有的放矢。

新京报:

出台教育惩戒规则,不是为了鼓励惩戒,而是让惩戒变得有规可循,实现可预期、可规范。基于这一目的,教育惩戒规则,在尊重教育规律和必要的教育能动性的基础上,就应做到可细化的尽量细化,最大限度保障其实操性和边界的清晰度。眼下《规则》征求意见阶段,可以根据现实案例,有针对性地打捞教师、学校和家长的心声,真正让教育惩戒科学、有度。

新华网:有了惩戒的“尺子”,教师可以合法合理惩戒,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体罚,惩戒的目的仍要服务于教学。因此,有了“尺子”也要有“尺度”,不能滥用。此次征求意见稿也给出明令禁止的诸般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如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这些禁止性行为均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向性,每一项禁令背后,也都曾有过沉甸甸的教训。将这些行为单列出来,既是以往个别教师不当行为的警醒,更是为教师惩戒行为画出了红线,标明了“尺度”。不少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靳澜涛

该《征求意见稿》正是落实中央关于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决策部署,为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提供细致可行的操作路径。教育惩戒权是当下社会各界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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