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称评审有了新标尺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等作出新规范,让职称评审工作有了“新标尺”。《办法》将于年5月1日起执行。

据省人社厅专技处负责人介绍,“放出活力”是《办法》最为显著的亮点。《办法》明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市级标准。省级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级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除了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权,职称评审管理权也进一步下放。过去,人社部门组建评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审。根据《办法》,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除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社部门兜底组建外,评委会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备案。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与放权同步,《办法》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求评审专家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

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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