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四重品格
《人权》是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国内第一份人权学术期刊,创刊于年。
何士青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权》年第1期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实现了人类人权思想的划时代变革,以独特的品格区别于资产阶级人权思想。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人本品格,从人的本性和本质出发,将人权作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人类解放的根本凭证。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人民品格,表达了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群众通过人权保障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实践品格,以实践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主张人权本源于社会实践又推动社会实践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法治品格,将法律之治导向良法之治,将人权保障奠定在实质法治的基石上。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 人本品格 人民品格 实践品格 法治品格
“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理想,中国共产党“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领导中国人民致力于人权保障,推动人权事业飞速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事业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化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思想渊源和行动指南。在新时代,人民日益广泛的美好生活需要要求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和实现人权,然而国内“依然突出”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及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影响和制约着中国乃至世界人权事业顺利发展。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品格,有助于把握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指导,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实践。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多重品格,本文沿着“是什么”“属于谁”“怎么办”“靠什么”的逻辑理路,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品格归结为人本品格、人民品格、实践品格和法治品格四个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人本品格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人民品格
三、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实践品格
四、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法治品格
五、结语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人本品格
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科学性,它从“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出发,立足于“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的人本根基,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使无产阶级“戴上彻底的锁链”的客观现实,把人的解放与无产阶级“不要求任何特殊的权利”联系起来,将“求助于人的权利”作为实现人类解放、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致力于“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实现“人的完全回复”。由此,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蕴含丰富的人本精神,具有鲜明的人本品格。
1.人权根植于人的本性和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产生是由人自身的本性或本质决定的”,人的本性或本质是人权的人性根基,是将人与人权联系的纽带。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物而存在,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人的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利益诉求。人具有逐利性,往往基于满足物质需要、谋取物质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活动,“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人的活动的目的性彰显人的自由本性,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失去自由就失去做人的资格,“没有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人的逐利本性决定了“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是,“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正是在人们的“共同”劳动中、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平等观念逐渐形成,“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
人的本性决定了人对利益、自由和平等的追求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然而,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又具有现实的社会性,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生存和发展。人依其本性而实施的利己行为对于人的“类存在”而言是一种离心力,若不加控制则可能导致人“类”分崩离析,最终损害每个人的利益、自由和平等。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产生兼顾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要求,人权恰正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维护人的自由平等的有效方式。(1)人权是对人的逐利本性的控制。人权在本质上是人的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对人的逐利性的肯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各种利益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但人权肯定的利益具有正当性,人权将人的利益关系道德化,要求人们所追求的利益是既有利于自己又无害于人的,倘若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则应该自我舍弃。(2)人权是对人的自由平等本性的维护。从现实看,“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特权是与人的自由、平等之“类特性”相背离的,而人权是人的普遍权利、一般权利,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不论身份和地位有何差异都拥有人作为人的同等价值和尊严,赋予所有社会成员“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3)人权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肯定。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人权恰正是消除暴力、建立秩序的良方。人权承认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求“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在平等的人际关系上的社会秩序必然和谐稳定;人权是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人权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为人们划分行为的合理分界,从而消除社会混乱的根源,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宁。
2.人权是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手段
人与动物一样都是有生命的存在,但人的生命以有意识的活动区别与动物的生命。人的生命不仅表现为人体的存续,而且表现为体力、脑力、心力以及道德力的发展。人既是个体存在,也是“类”存在,“人把自己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而人的发展可以分为个人发展和人“类”发展两个方面,个人发展受到人“类”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从历史看,人的发展是一个从“非人”到“人”、从“人”的片面发展到“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全面发展的个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历史的产物。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人权发挥着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功能。人权观念和制度是顺应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完善的,而人权观念和制度一旦形成反过来又成为维护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重要手段。正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人权观念和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下,人的发展向着全面发展的目标迈进。
在“最初的社会形态”中,人权观念未生,神权观念盛行,专制制度造成“人的依赖关系”,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使得人的生存尚且艰难、人的全面发展更谈不上,即便是“人的生产能力”也仅仅“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面对封建制度导致人不成其为人的状况,新兴资产阶级举起天赋人权的思想旗帜,倡导个人权利,鼓动资产阶级为了个人的财产、自由、安全以及幸福发动推翻王权和神权统治的革命,打破了“人的依赖关系”,建立起“契约关系”,使“人的独立性”得到张扬。然而,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财产权神圣为首要的天赋人权理念及其制度化并没有将人的发展导向全面发展,相反,“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导致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盛行,机械化大生产使工人附着于机器,“受它束缚,听它剥削,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只能发展自己才能的一方面而偏废了其他各方面”,私有制度导致劳动异化,进而导致人的异化。面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发展的窘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立无产阶级人权观念并用以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从而推动人的发展朝着全面发展的目标迈进。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消除劳动异化、人的异化的坚实基础,生产劳动“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通过消除旧的分工、产业教育、变换工种、城乡融合等使人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领导人民走中国特色人权道路,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新时代的中国人民正在党的领导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不仅可以“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有助于“全球人权治理”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
3.人权是人类解放的根本凭证
解放是同受束缚、遭禁锢、不自由相对立而与独立、平等、自由相依存的概念,人的解放与人的发展密切联系,人的解放是人的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必由之路,人的发展是人的解放的价值内涵和根本依归。正如人的发展有个人发展与人“类”发展之分,人的解放也有个性解放和人类解放之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重视个性解放,但更强调人类解放,主张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克服人的异化,“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使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类成员”获得自由平等、成为自然界和社会的主人。人类解放“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不仅需要社会变革,而且需要思想引领,“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人权是一种文明进步的观念和制度,既是人类追求解放的成果凝聚,又作为人类解放的根本凭据、价值航标和制度保障推动人类解放的脚步不断向前。
资产阶级以天赋人权观念为思想武器,发动革命,建立政权,“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使人类“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但是,资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立足于人的个性解放和政治解放,虽然推翻了王权和神权的统治,实现了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是没有消灭阶级、阶级对立和剥削制度,而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没有将人类解放引向世界大同的方向,而是以人权为幌子干涉他国内政、掠夺他国利益,将人权作为“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手段。人类解放的最高目标是使人“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而“完成这一解放世界的事业,是现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无产阶级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的人权诉求和历史使命作出反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1)无产阶级可以利用资产阶级法权开展人权运动,但是不能停留于纯粹的法权领域。“工人阶级不争得对国家事务、国家管理、发布法令的影响,就不可能进行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无产阶级解放的基本条件在于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2)无产阶级的人权只有在阶级解放、人民解放、人类解放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宣告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解体,只不过是揭示自己本身的存在的秘密”,这个秘密就是无产阶级“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因而“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3)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人民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些“痕迹”影响和制约着人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因而人类解放的脚步不能停留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必须迈向高级阶段、实现共产主义,到那时,“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已的力量……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人类实现“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人民品格
邓小平有言:“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的‘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资产阶级思想家运用超阶级的自然法理论阐释人权,忽视甚至否定人权阶级性,倡导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人权观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人权问题,揭示人权产生的阶级基础,揭露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服务于资产阶级、欺骗无产阶级的实质,为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谋求人权,形成了以人民权利为本位的人权思想。“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通过揭露资本主义人权的虚伪性、谋求无产阶级人权而彰显人民品格。
1.人权具有阶级性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名言揭示了人权的社会性、历史性,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权观念呈现出不同的情形。在人与猿猴揖别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里,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实行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权利观念没有萌发,人权观念更不可能滋生。人权与阶级、阶级斗争有着不解之缘,首先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而后成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阶级性是人权的基本属性,“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就不能回避“是哪一个阶级的自由”、“是哪个阶级同哪个阶级的平等”等问题;“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
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力发展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进而导致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出现。在阶级社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呈现出阶级差异性。这就是恩格斯所指出的:“文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古罗马人在简单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形成了权利观念,古罗马法较为详尽地概括了奴隶社会人与人之间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权利关系,但是这时候的权利还不能称为人权,“只要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来自一般人的平等的法的结论”。西欧中世纪是一个“黑暗”时期,专制集权剥夺了人们的权利,宗教神学钳制了人们的思想,教会神权使人成为上帝的奴仆。但是,古罗马的权利观念并没有夭折,“中世纪末期,西欧社会法律生活中有一定的平等权利意识……这种权利观念尽管是逆向的,而且十分微弱,但有可能成为有朝一日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的某种凭籍”。在封建制度夹缝中生长起来的商品经济因素奠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要求“炸毁”封建所有制关系、消除封建行会约束和各种特权。一批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做出反应,提出自由、平等要求,促进人权观念的形成,“由于竞争……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然而,资本主义人权观念和制度没有为无产阶级带来真正的人权,相反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得无产阶级“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任何所有权,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机制而一代传一代地处于这种毫无财产的状态”,甚至陷入“一般无权”的境地。为了改变自己的悲惨命运,无产阶级以人权为武器开展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致力于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消灭阶级特权乃至消灭阶级本身,为广大人民群众谋求人权。
2.资产阶级人权实质上是资本特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分析过天赋人权观念产生的经济根源,指出天赋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产物。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当这一要求因生活在“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的人们的普遍认同而“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时,自由和平等就“被宣布为人权”。天赋人权观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一方面,天赋人权观念具有思想启蒙的意义,它否定宗教神权和专制暴政,倡导科学民主和自由平等,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使人们能够理性地看待国家和社会,“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另一方面,天赋人权观念也现实指导的意义,它摧毁了封建所有制关系的合法基础,吹响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宣布了欧洲新制度即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奠定了资产阶级治国理政的思想基石,开辟了保障人权的法治道路——“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醒我们,无论天赋人权观念具有怎样的进步意义,都不能忽视其资产阶级属性,它是资产阶级利益的集中反映,实质上是一种资本特权。(1)天赋人权观念以个人主义为思想基础,强调个人人权,鼓吹人权是每个人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将人权主体确立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2)天赋人权观念的宪法化使人权成为资本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但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是以资本主义所有权、财产权神圣为核心的,具有以人权普遍性掩盖人权阶级性的特点,“用形式上承认自由和平等来掩盖工人、全体受资本剥削的劳动者”。事实上,“只要财产还在资本家手里,任何民主都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资产阶级专政。一切关于普选、全民意志、选民平等的宣传完全是骗局”。(3)天赋人权观念没有将人类导向社会成员普遍有权的无剥削、无压迫的社会,而是将人类导向“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的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被宣布为最主要人权的资产阶级所有权、财产权是资产阶级“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压榨和剥削劳动者血汗的“自私自利的权利”。归根到底,天赋人权观念导致人权“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
3.无产阶级人权的人民属性
资产阶级人权的偏狭性、虚伪性启示无产阶级,本阶级的人权要靠本阶级努力正确。“正如资产阶级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一度按照传统抱有神学世界观一样,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学会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只不过他们为自己奠立的‘权利基础’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基础’不同而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奠定自己的“权利基础”进行分析,将其归结两个方面:一方面,以“社会平等”补充“法律平等”,以此将“平等的要求”得以“扩大”;另一方面,废除“地主和资本家共享”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的“不正义”的分配制度,“或者至少把它改变得有利于劳动者”。无产阶级奠定自己“权利基础”的两个方面表明,无产阶级人权不仅丰富了人权的内容构成,而且扩大了人权的主体范围,以包括无产阶级的人民群众为人权主体、以服务于包括无产阶级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人权目的。这样,人权“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人民的国家为人民谋幸福,为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保障。
无产阶级人权并不排斥和否定个人人权,毕竟,“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得以产生的前提,人民是由推动历史前进的无数个人所构成的集合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但是,无产阶级人权不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个人必须在社会中生活,“生活在社会中却要离开社会而自由,这是不可能的”,人权只有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中、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连接中才能实现,个人“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无产阶级为主要构成的人民群众既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也是人权的主体和目的,无产阶级运动包括人权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随着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化,中国人民对人权的追求有了根本遵从。中国共产党坚持、发展和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致力于实现全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各项权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而理想境界的实现还要靠我们的辛勤劳动”,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沿着有中国特色的人权道路前进,不仅致力于推进中国人民的人权在更高水平上得到实现,而且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人民充分享有人权做出贡献。
三、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实践品格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不仅是“科学的理论”、“人民的理论”,而且是“实践的理论”,具有实践品格。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实践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实践维度看待人权,从实际出发主张和谋求无产阶级人权,形成了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人权思想体系。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显著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区别于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观念的重要标尺。如何保障和实现人权是一个实践课题,只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1.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实践唯物主义基础
马克思的下列观点为我们所熟知:“批评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有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德国理论的彻底性从而其实践能力的明证就是:德国理论是从坚决积极废除宗教出发的。”在这里,马克思将“理论的彻底性”与“其实践能力”等同起来,揭示了实践对于理论的决定意义。在人权问题上,离开实践的观点就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资产阶级思想家不懂得“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对“对象、现实、感性”不是从实践方面、从主体方面去把握,而是从虚拟的自然状态、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去理解,因而在人权观念上落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窠臼。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实践唯物主义者”,强调实践的决定意义,主张从实践出发、从“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出发去解释现实世界并将其与改变世界结合起来,“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从而为无产阶级谋求人权奠定了哲学根基、指明了发展方向。
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既确立也确证人的本性和本质,使人对自然和社会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由此奠定了人权的深厚根基。首先,实践确立也确证人的自然本性。“人因自然而生”,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肉体从属于自然界,人的生存受制于自然条件。劳动实践使人的肉体与动物相区别,也提高人脑的机能而使人能够认识、掌握和利用自然规律,并“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自然界的人化是自己的本质力量的彰显,“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在当今时代,面对生态失衡的世界局面,各国人民应该“共谋绿色生活,共建美丽家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其次,实践确立也确证人的思维属性。“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实践是意识的来源,正如习近平所言:“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实践是意识的外化,“带有经过事先思考的、有计划的、以事先知道的一定目标为取向的行为的特征”。实践是意识发展的动力,随着实践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和对社会的了解也由浅入深、由片面到更多的方面,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去检验和发展真理,来源于实践的意识反过来又能动地指导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再次,实践确立也确证人的社会属性。人是群居的动物,人们在生活和生产的实践中结成社会关系、获得社会属性。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确立和确证人的社会属性的最重要因素。毛泽东指出:“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中,每个人以社会一员的资格,同其他社会成员协力,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从事生产活动,以解决人类物质生活问题。在各种阶级的社会中,各阶级的社会成员,则又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从事生产生活,以解决人类物质生活问题。”
2.人权的实践本源
实践推动了人的类特性和类本质的形成,也确证了人的类特性和类本质的存在。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的存在印证了人权的应然存在,人作为人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的权利应该是有多方面构成的体系。但是,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仅仅为人权观念的产生提供可能,要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归根到底还需要经由还实践这一根本途径。人们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因而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形成的终极原因“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实践唯物主义为理论依据,从人的实践本质出发考察和分析人权的本源,将对人权的理解置于人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揭示了人权的实践本源,并形成了无产阶级的人权思想。
人类实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方式和水平,以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为基础的对财产、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上升为人权观念是人类实践发展到近代的产物。以平等权为例,人们在共同劳动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平等观念,但是平等观念并非一开始就与人权相勾连,事实上,“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经过了几千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给自足的生产实践以及以于此相适应的王权和神权统治的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人身依附关系,盛行等级特权观念,缺乏“一般人的平等”的观念。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生和发展、民族国家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防范”等为将自由和平等宣布为人权准备了基础。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生产以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为基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消除封建等级特权对人们身份的桎梏,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当这一要求超出资产阶级的阶级范围和个别国家的地理范围时,自由和平等就具有普遍的性质。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顺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将自由和平等宣布为人人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就形成了天赋人权观念。可见,即便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采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的理论范式阐释人权,但在根本上天赋人权观念本源于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将人权思想奠定在无产阶级反抗剥削和压迫、追求自由和平等的实践基础上,而且亲身参见了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争取人权的运动。中国国情决定了人权实践的特殊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人权道路,在人权实践中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
3.人权从应然到实然的现实化实践
人权观念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的思想成果,但人权观念的产生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权而言还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倘若将人权观念束之高阁,那么除了在人类思想库中增添新成员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实践唯物主义视野,人类认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所以,“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回到实践去”。本源实践的人权观念只有运用于实践、指导实践,才能推动人权“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现实化实践。
将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是人权观念指导立法实践的产物,但革命阶级在掌握政权之前往往制定政治文件宣告人权。不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在革命时期制定了人权政治文献,前者如美国年《独立宣言》,该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拥有“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天赋权利;后者如《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该宣言宣布铲除私有制度、建立工农结合的政权,实现工人和农民的选举权、平等权以及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在革命成功建立自己的政权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制定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地位使得人权成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价值指南;普通法律将宪法的人权原则和公民权利规定具体化、明确化,使人权的现实化实践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人权的法律化使人权走出学者的书斋,人权的现实化实践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人权的法律化并不等于人权已经为人们所实际享有。纵然资本主义国家有较为完善的人权法律体系,但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劳动异化、产品异化乃至人的异化,“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使得人的“实然权利”成为一种虚妄;由于“异化借以实现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因而消灭异化现象而实现人的“类本质”“类特性”复归,也就依靠“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消灭私有制”的革命实践。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为指导,不断推动人权的现实化化实践,领导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而进行不懈斗争并取得胜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而“成为国家的主人”。改革开放方针的确立和施行,人权的法治化建设推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施行,所有这些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一项宪法规定,而且成为治国理政的亮丽风景。
四、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法治品格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废除私有制、发展生产力对于实现无产阶级人权的根本意义,但并不把经济因素看作是唯一条件,除了经济基础,还有上层建筑因素,包括“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等法治因素。在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与法治思想交融在一起,将法治作为实现无产阶级人权所不可或缺的方式和手段,具有鲜明的法治品格。资本主义法治“以物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对财产权神圣地位的确立和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维护导致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失去人权。社会主义法治以保障人民权利为使命担当,以法治保障人权、以人权引领法治发展的方向。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年)》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1.人权的法治依赖
“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处于应然层面的人权仅仅具有道德意义,倘若人权停留于应然层面而不能为人们所实际享有,则难以改变人们的生存状况、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权的现实化既是实践唯物主义的要求,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人权不具有自我实现的机制,若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则难以为人们现实享有。阶级社会中被统治阶级处于“一般无权”的境地,表明人权的实现是一个难题。
人权的内在特性决定了人权对法治的依赖,“人民权益依靠法律保障”。首先,人权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人在经济、文化、政治活动中的本质进行抽象化的产物”,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分歧。若没有法治的规范和调整,则人们可能因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规程而无所适从,也可能因对人权的不同理解而在社会生活中行动各异。其次,人权实质上是主体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对社会提出的要求。自由和平等“被宣布为人权”,恰正是由于社会的经济进步使“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平等”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和广大农民的共同要求。人权作为一种要求表达人们追求利益满足的意愿,若没有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依据法律而给予的配合,则难以实现。再次,人权没有强制实施机制,它可以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理想旗帜而发挥鼓动性、号召性作用,但不能对人的行为产生强制功能,不能有效防范外界力量的侵害。若没有法治保障,则人权一旦受到侵害则难以获得救济。
2.人权的法治保障
在人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首开法治定义,指出法治应包含“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两重意义,这一法治定义为后世所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也坚持在良法统治的路数上,从马克思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到邓小平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再到习近平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无不透射出良法统治的思想光芒。正是法治具有良法统治的特质,为法治作为人权保障方式提供了充分理据。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1)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规范为人权提供有效保障。良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将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但是,良法不是个别人的行为规则,而是所有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良法统治下,人们对人权可以持有异见,但在行为上不得发生侵害人权的现象。(2)良法作为一种具体性规范为人权实现提供保障。良法不仅规定人权原则,而且将抽象的人权观念具体化为明确的权利规范,使人们对人权的享有和行使获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良法基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辩证关系构建权利义务机制,划定“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有人权。(3)良法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规范为人权实现提供保障。良法必须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遵从,违反良法规定的行为将触发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作用,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到制裁,受侵害的人权得到救济。(4)良法作为一种价值性规范为人权实现提供保障。良法的价值集中表现为法律以其良善的属性和功能满足人对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的需要。“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蕴含自由价值的良法为人们行使自由提供制度保障;良法以民主为前提基础和重要内容,为实现人民的“最根本的权利”即民主权利提供保障、进而保障人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权利”;良法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良法合理划分社会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而建立和维护公共权力、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秩序,为人权实现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
3.人权的法治意义
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权是法治的根本内容,是法治的根本标志;人权是法治文明的指南,是近现代法治的胎盘。人权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不仅是学界的共识,也是人类的史实。马克思曾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因而“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人类的法律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人权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健全和完善,在从法律到法治、从资本主义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进程中,人权的法治意义不断彰显。
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着一种没有法律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的“美妙的制度”,这一制度存在根基在于极其底下的生产力。当人类进入“学会畜牧和农耕”的“野蛮时代”,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阶级的产生导致国家的产生,掌握者国家权力的官吏“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为了“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而需要“凭借这种法律”。当统治者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将“他们的生活条件”转变为“对所有的人都有效”时,就产生了集中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的法律,他们“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法律作为“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而受到人们的推崇,一些思想家将“尚法”观念加以升华,形成以良法之治和法律统治为要义的法治理念。然而,人权观念的缺乏使得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在现实中异化为法律之治,法律成为君主推行专制、实行人治的工具。当人类进入“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文明时代”,人类的法律之治因天赋人权观念的融入而被要求实行法治,人权与法治的结合成为文时代的典型特征。然而,“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包括法治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立法者偏失”,产生以维护私有财产为目的的“自私自利”的法律,致使法官裁决因“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而仅有公正的形式而无公正的内容。资本主义法律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则是“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所以,要实现无产阶级的人权,就要“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无产阶级人权观念的法治化,集中反映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从而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规范性与科学性的统一、良法之治与法律统治的统一,不仅具有形式意义,而具有实质意义,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级、最进步的法治类型,也成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乃至人类人权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研究具体的、现实的人的问题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具有不同于以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研究抽象的人的问题而形成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品格。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人权奠定在人的本性和本质的基础上而使其人权思想具有人本品格,人权根植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是推动人的发展朝向全面发展目标迈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根本凭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揭示人权的阶级本质、揭露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偏狭性和虚伪性、为无产阶级谋求人权而使其人权思想具有人民品格,以人民权利为本位的无产阶级人权观念顺应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需要,社会主义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真切地享有和行使人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实践唯物主义为指导分析人权的本源和意义而使其人权思想具有实践品格,人权观念来源于实践又必须回到实践、指导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人权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而使其人权思想具有法治品格,人权需要法治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在人权思想史上实现了划时代的转变,为无产阶级人权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为社会主义人权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发展和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必将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实为真切的实际行动,“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
扫描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ls/34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