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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今天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8月2日《中国青年报》)
早在年2月,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等,既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又保障了学生知情权。今年4月,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基于此,今年7月,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表明教师惩戒权,不再是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特别是,教育部表示将尽快出台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表明教师使用“戒尺”,将有具体的操作标准。
不可否认,过去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惩戒过当事件频发,损害了学生的诸多权益。比如,近日备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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